各旗县市(区)市场监督管理局,盟局相关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:
为进一步优化我盟法治化营商环境,健全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、司法厅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(2022版)》的通知(内市监法规〔2022〕5号)要求,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《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》,现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一、全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、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。
二、符合“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”(详见附件)规定的情形,同时又存在其它违法情形时,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。发现不属于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,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。
三、下列情形,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
(一)没有法律、法规依据,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;
(二)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,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;
(三)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,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;
(四)超出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、种类的,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;
(五)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,不得实施查封、扣押的强制措施;
(六)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,不得实施查封、扣押的强制措施;
(七)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,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。
四、下列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情形,可以不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
(一)为收集、固定证据,能够通过抽样取证,提取复制件、影印件或者抄录件,或者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、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、固定证据的,可以不采取查封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收集、固定证据;
(二)依法能够通过召回措施进行处置的涉案产品,当事人主动或者在责令限期内依法进行召回处置的,对该涉案产品可以不采取查封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;
(三)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存在瑕疵,生产经营者拟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,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,对该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取查封、扣押措施。
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,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、防止证据损毁、避免危害发生、控制危险扩大,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
五、本清单自印发日起施行。
附件: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
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2年7月15日